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 “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 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 号),方便群众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提高政务服 务效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优化用户体验为导向,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 台,打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共享,通过“前 端一体申报、后台分发处理、信息集成共享 ”的方式,让群 众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 知,提升群众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的便捷度、体验度 和满意度。
二、工作分工
(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高效办成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组织相关部门 梳理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法定依据、申请表单、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等。做好河北省妇幼健康管理系统与河北政务服务 平台数据对接,实现线上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完成科学 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电子证照 制发及纸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存档业务范围。提供全 省纸质《出生医学证明》邮寄取件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 址、 电话等数据。
(二)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 ”移动端开设“高效办成一件事 ”专区,建设新生儿出 生“一件事 ”的基本信息管理、情景引导管理、动态表单管 理、动态材料管理、主题申报信息库、效能统计分析以及好 差评、投诉建议工单等功能的运行系统。协调相关部门实现 信息系统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建立数据核验共享 服务机制,为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办理提供统一的数据核 验支撑服务。负责相关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数据推送分发, 实时汇总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信息,及时反馈申请人。负责 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社会保 障卡》《预防接种证》等电子证照的制发、共享和互认。
(三)省公安厅。负责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会同有关部门将新生儿居民身份 证号码与《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关联关系。提供全省纸质《户 口页》邮寄取件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址、 电话等数据。
(四)省疾控局。负责实现河北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将新生儿出生信息、居民 身份证号码与预防接种证信息建立关联关系。
(五)省人社厅。负责受理审核社会保障卡申领,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反馈办理结果。提供全省实体社保卡邮寄取件单位名称、机 构代码、地址、 电话等数据。
(六)省医保局。负责受理审核新生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新生儿母亲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信息与生育津贴申报信息的查询工作。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七)省税务局。负责新生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及时完成费款上解入库,提供缴费记录查询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表单材料。对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涉及 9 个事项的申请表单、 申请材料等进行合并、精简和优化,整 合为“一张表单 ”“一套材料 ”,实现办事群众“一次提交、 多端获取 ”。
(二)优化办理流程。梳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9 个 事项办理环节,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 要求,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取消重复的审核环节,压缩时限, 实现并联审批、集成服务、统一反馈。
(三)推进数据共享。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融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疾控局、省人社局、省医 保局、省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加快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以及安全保障 体系、运维管理体系,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 级、跨地区“ 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满足“ 高效办成 一件事 ”需求。
(四)编制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将新生儿出生“一件 事 ”涉及 9 个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 申请表单、 申请 材料、办理流程等进行整合优化,制定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
(五)线上办理。围绕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审批服 务目标,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 ”移动端设立“ 高效 办成一件事 ”专区,推进与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 现“一次提交、一网通办 ”。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 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按 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细化落实举措, 全面推进高效办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落地见效。
(二)明确完成时限。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生儿出生“一 件事 ”任务推进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自建业务系统与 河北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调通、测试、上线等工作。6 月 24 日前完成与河北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和调通,6 月 28 日前完 成测试,确保 6 月 30 日前正式上线,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 生“一件事 ”各项业务办理。
(三)建立督查机制。通过后台统计、实地调研、业务 问询、办件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落 地情况,完善督查考核机制,综合运用效能监察、好差评等 多种方式,保障改革实效。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相关单位、办事机构要充分利 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办理窗口等途径,广泛宣传高效办成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的办理流程和操作方法,积极引导群 众通过“冀时办 ”移动端办理相关事项,提高群众知晓度、 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河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 2.河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 1
河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业务流程和办理规范
一、主题事项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包含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 签)、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防接种证 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障卡申领、 新生儿居民医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 9 个事项的办理 条件、办理时限、一套材料、一张表单和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等。
二、一次性告知
(一)办理条件
1.在本省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 12 个月以内的新生儿; 2.现行婚姻内生育的新生儿;
3.父母均为本省户籍,父母双方民族一致,符合随父或 随母落家庭户的新生儿。
(二)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部门之间数据流转办理时限的计算为24*24 小时)
(三)申报材料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申报材料整合了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首签)、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
防接种证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 障卡申领、新生儿居民医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 9 个 事项的重复申报材料,以及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免于申 报的材料,实行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表 1: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一套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备注 |
《出生医学证 明》首次签发 登记表 |
原件 |
1 份 |
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申领人填写,所有 项目要字迹清楚,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 件上的各项信息不应变更。 |
父母双方有效 居民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 印件 |
1 份 |
查看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 件。 |
办理《出生医 学证明》授权 委托书 |
原件 |
1 份 |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以及申领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留 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查看申领人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
《结婚证》 |
原件 |
1 份 |
|
落户方户口簿 |
原件 |
1 份 |
提供户口簿首页及父母的户 口内页 |
(四)办理层级
县级、乡镇(街道)
(五)收费事项
无(邮寄服务费按寄递服务标准另行收取)
三、统一申报表单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申报表单整合了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首签)、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 防接种证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 障卡申领、新生儿居民医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各单 一事项申请表单的字段信息,实行一张表单统一申报。如表
2 所示:
表 2: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 申报表单
《出生医学证明》 (首签)申领 |
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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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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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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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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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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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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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正面 |
需拍照上传 |
身份证背面 |
需拍照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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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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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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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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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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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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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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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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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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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正面 |
需拍照上传 |
身份证背面 |
需拍照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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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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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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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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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邮寄 □自行领取(到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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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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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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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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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登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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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信息 |
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新生儿户口随 (□父亲 □母亲)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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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 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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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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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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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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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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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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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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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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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口邮寄 □自行领取(户籍地派出所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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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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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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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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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办理 |
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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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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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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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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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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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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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居民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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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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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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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 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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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申领 |
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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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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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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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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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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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身份证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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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身份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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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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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居民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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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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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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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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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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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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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发卡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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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发卡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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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 口邮寄 口 自行领取(需到指定网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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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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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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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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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与生育津贴申报 |
母亲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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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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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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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保参保 信息 |
基层医保区划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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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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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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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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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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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居民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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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医保参保情形:1.要求默认户籍地参保;2.医保参保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及 时通过税务社保缴费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申报缴费时依据参保地医 保相关政策,可按规定选择缴纳当年、次年或当年及次年的医保费,并在缴费 到账后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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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居民 医保缴费 |
新生儿居民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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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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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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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经办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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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为共性表单,表单项标灰色为共享数据,推送产生。
四、线上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注册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或“冀 时办 ”移动端线上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在线填
写申请表、上传材料,可同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签)、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防接种证办理、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障卡申领、新生 儿居民医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 9 个事项。9 个事项 统一采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邮寄服务。
(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在本省医疗保健机构内
出生的新生儿,且新生儿母亲在本省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建档 建册的,新生儿母亲注册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或“冀时办 ” 移动端“高效办成一件事 ”专区,按照要求填写表单、提交 材料,线上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收到申请 后,核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加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联办标 志), 由签发机构裁切后暂存。存根联同下载打印后的相关 资料一并存档。审核未通过的, 向省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审核 未通过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应在产妇分娩后 1 个工作日内将 分娩数据推送至河北省妇幼健康管理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应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传送至省政务服务平台。 按照申请人意愿,选择邮寄的, 由医疗保健机构将《出生医 学证明》正页通过统一物流邮寄给申领人;选择自行领取的, 由申领人到其分娩的助产机构领取。
(二)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新生儿母亲进行信息确
认,勾选科学育儿指导,确认后即完成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 记。
(三)办理户口登记。落户地公安机关及时查收审核河
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出生登记申请材料和相关
电子证照信息,包括: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结婚证》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加注新生儿出 生“一件事 ”联办标志),材料齐全无误的,直接留存相关 电子档案,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传送至 省政务服务平台。审核未通过的,向省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审 核未通过信息。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
后,对选择邮寄的,通过统一物流邮寄给申请人;对选择自 行领取的,待申请人领取时,打印新生儿《居民户口簿》 内 页信息,指导领取人在“冀时办 ”移动端上传新生儿户口页。
(四)预防接种证办理。新生儿母亲可在河北政务服务
网或“冀时办 ”移动端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申领电子 预防接种证,待办理好《出生医学证明》并获得新生儿居民 身份证号码后,通过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河北省免 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与匹配,即可生成预防接 种证,可在“冀时办 ”移动端或河北政务服务网查询预防接 种记录。
(五)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河北
省一体化政务平台推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办理结果信 息推送至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平台,提示新生儿父母线下领取 或邮寄新生儿社会保障卡。
(六)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医疗保障部门凭河北省一体
化政务平台推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查询结果反馈至河 北省一体化政务平台,查看新生儿母亲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信
息。
(七)生育津贴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凭河北省一体化政
务平台推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查询结果反馈至河北省 一体化政务平台,查看新生儿母亲生育津贴申报信息。
(八)新生儿医保登记。医疗保障部门凭河北省一体化
政务平台推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 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平台,提示新生儿父母在“冀时办 ”移动 端可以查看是否激活新生儿医保电子凭证。
(九)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推 送的新生儿参保登记信息,办理新生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 报缴费,并于缴费完成3 个工作日后提供缴费记录查询服务。
五、线下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通过河北 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填写申请表、 上传材料,可同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签)、科学育儿 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防接种证办理、生育医疗 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障卡申领、新生儿居民医 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 9 个事项。超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自行申报期限,但符合补缴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当地政 务服务大厅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新生儿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核定申报,核定申报完成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 上、线下渠道缴纳费款。
六、法定依据
序号 |
依据名称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 法》 |
1995年 6月1 日 |
|
第 二 十 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 生的 人员按 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 , 出具统 一制发 的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 明 ;有产妇和婴儿 死亡以 及新生儿出 生缺陷情况的 ,应 当 向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
2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户 口 登记条例》 |
1958 年 1 月 9 日 |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 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3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 管理法》 |
2019 年 12 月 1 日 |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 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 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 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 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规定。 |
4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 保障卡管理 办法》 |
2011 年 4 月 20 日 |
|
第二章 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 应 用管理全部内容 |
5 |
《社会保险 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 第 765 号) |
2023 年 12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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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 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 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6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主 席令第 35 号) |
2011 年 7 月 1 日 |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送生育保险 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 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7 |
《国家医保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 和改进基本 医疗保险参 保工作的指 导意见》 |
2020 年 8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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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 办理参保登记, 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 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 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 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 区具体规定执行。 |
8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主 席令第 35 号) |
2011 年 7 月 1 日 |
|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计发。 |
附件 2
河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注:各相关证照领取方式可选择邮寄或自行领取。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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